中联佳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龙口市佳裕塑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民初9728号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龙口港城大道**。
负责人:于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夏,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莉,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龙口市佳裕塑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口庄子村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栾金霞,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联佳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温泉路**临**1079/div>
法定代表人:乔应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栾金霞,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申请人:乔应佳,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与被申请人龙口市佳裕塑料有限公司、中联佳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栾金霞、乔应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龙口市佳裕塑料有限公司或中联佳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或栾金霞或乔应佳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14822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为此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口市佳裕塑料有限公司或中联佳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或栾金霞或乔应佳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148222元,冻结期限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顾 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