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佳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中联佳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宗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91民初941号
原告:中联佳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号26层3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69079525。
法定代表人:乔应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淑文,女,汉族,公司职工。
被告:宗军,男,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欣,山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联佳裕科技(潍坊)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以北、潍县中路以东软件园置城世贸中心A座1701室。
法定代表人:乔应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岚,女,汉族,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佳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宗军、第三人中联佳裕科技(潍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联佳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佳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46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希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