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佳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龙口市佳裕塑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18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三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解瑶琛,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口市佳裕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口庄子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栾金霞,经理。
被执行人:乔薇,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执行人:中联佳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温泉路84号临10号107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执行人:栾金霞,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市佳裕塑料有限公司、乔薇、***、栾金霞、中联佳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审理期间,以(2018)鲁0602民初47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乔薇名下落于龙口市庄子村化肥厂东路、证号分别为龙房权证龙口字第××号、龙房权证字龙口第LX2160号、龙房权证字龙口第LX2161号、龙房权证龙口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产及坐落于龙口化工东路、使用权面积20562平方米、龙国用(2009)第024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