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佳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中联佳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982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佳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温泉路84号临10号10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69079525。

法定代表人:乔应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791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4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宝信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