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9民初4333号之一
原告:苏州汉唐环境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武汝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舟华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前街4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汉唐环境雕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舟华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州汉唐环境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汉唐环境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宋霞敏书记员王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