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汉唐环境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汉唐环境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舟华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9财保84号
申请人:苏州汉唐环境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武汝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东舟华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前街****iv>
法定代表人:林建华,职务不详。
申请人苏州汉唐环境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80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舟华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账号为×××(开户银行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角支行)内的存款。申请人苏州汉唐环境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汉唐环境雕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800000元为限冻结北京东舟华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开户银行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角支行)内的存款。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苏州汉唐环境雕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裴凌晨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沈京
书 记 员 王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