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91民初153号
原告:***。
被告:山东云锦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惠,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云锦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