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21财保19号
申请人: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罗舍街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76124612P。
法定代表人:魏俊利。
委托代理人:樊超,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8月10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
申请人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已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用于担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根据其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出具了保单保函(保单号:ANAC535Z0119Q00003xx)。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