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21财保19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罗舍街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76124612P。
法定代表人:魏俊利。
委托代理人:樊超,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8月10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
本院依申请人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3月11日依法作出(2019)赣0121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该裁定已执行,并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建行海口蓝天路支行开立的帐号为62×××88的银行存款、建行三亚分行营业部开立的帐号为43×××91的银行存款、三亚农商银行河东支行开立的帐号为62×××67的银行存款、招商银行海口海甸支行开立的帐号为62×××53的银行存款、工行海南海口市信用卡部开立的帐号为62×××85的银行存款、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建行海口金宇路支行开立的帐号为62×××25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人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建行海口蓝天路支行开立的帐号为62×××88的银行存款、建行三亚分行营业部开立的帐号为43×××91的银行存款、三亚农商银行河东支行开立的帐号为62×××67的银行存款、招商银行海口海甸支行开立的帐号为62×××53的银行存款、工行海南海口市信用卡部开立的帐号为62×××85的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建行海口金宇路支行开立的帐号为62×××25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