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21财保19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罗舍街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76124612P。
法定代表人:魏俊利。
委托代理人:樊超,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8月10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
本院依申请人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3月11日依法作出(2019)赣0121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该裁定已执行,并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建行海口蓝天路支行开立的帐号为62×××88的银行存款、建行三亚分行营业部开立的帐号为43×××91的银行存款、三亚农商银行河东支行开立的帐号为62×××67的银行存款、招商银行海口海甸支行开立的帐号为62×××53的银行存款、工行海南海口市信用卡部开立的帐号为62×××85的银行存款、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建行海口金宇路支行开立的帐号为62×××25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人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建行海口蓝天路支行开立的帐号为62×××88的银行存款、建行三亚分行营业部开立的帐号为43×××91的银行存款、三亚农商银行河东支行开立的帐号为62×××67的银行存款、招商银行海口海甸支行开立的帐号为62×××53的银行存款、工行海南海口市信用卡部开立的帐号为62×××85的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建行海口金宇路支行开立的帐号为62×××25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