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果 通 知 书
(2019)赣0121执保123号
我院立案庭:
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121财保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将执行结果通知如下:
2019年4月19日,解除***的建行海口蓝天路支行账号62×××88、建行三亚分行营业部账号43×××91、三亚农商银行河东支行账号62×××67、招商银行海口海甸支行账号62×××53、工行海南海口市信用卡部账号62×××85的冻结,解除***的建行海口金宇路支行账号62×××25的冻结。
审判员 万利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