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千泰建材有限公司、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827号
申请人:江西千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村。
法定代表人:骆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新,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隽姬,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罗舍街30号。
法定代表人:魏俊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千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千泰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万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