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82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千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村。
法定代表人:骆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新,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隽姬,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罗舍街30号。
法定代表人:魏俊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千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赣0192民初8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千泰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的冻结或者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权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万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