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827号之一
原告:江西千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村。
法定代表人:骆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新,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隽姬,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罗舍街30号。
法定代表人:魏俊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千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千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千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千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5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5215元,由原告江西千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 权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万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