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9001民初80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指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海南椰树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五指山天镕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指山市海榆南路3公里处海南林科所通什分所。
法定代表人:齐某。
第三人: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罗舍街**。
法定代表人:魏某。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第三人五指山天镕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06日立案。(反诉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现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梁艺兰
审判员 符旭辉
人民陪审员 韩 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皓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