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同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芝商初字第175-2号
原告:烟台同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魁玉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了(2014)芝商初字第1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告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5万元,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烟台分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5万元的冻结。
审判长***
审判员顾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