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民初335号之一
原告: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魁玉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庆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虎,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海,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云墅投资有限公司(烟台石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烟霞大街566号。
法定代表人:赵维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云墅投资有限公司(烟台石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隋秀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