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家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健,男,系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魁玉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庆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海,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虎,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21)鲁0602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烟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烟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慧
审判员 于 青
审判员 王家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