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财保153号 申请人: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魁玉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区环山办庙山路******居民小区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支行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威海市**区玉山路南、圣海路西;权证号为2016-000061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支行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威海市**区玉山路南、圣海路西;权证号为2016-000061项下的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