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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烟台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12民初3473号 原告:山东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原告山东某公司诉被告烟台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9元,由原告山东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