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12民初3473号
原告:山东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原告山东某公司诉被告烟台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9元,由原告山东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