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虎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宁0104民初10480号
原告:***,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尚景世家11号商住楼2层13室。
法定代表人:陈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益乐路223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章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卫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9元,减半收取计1594.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何小军
人民陪审员  雷泽兰
人民陪审员  马永年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王 婷
书 记 员  张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