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顺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一顺建设有限公司与济宁緍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济宁緍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民初38号
原告:山东一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鲁涛,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雪萍,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緍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住所地**市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刘代双、秦朝冠,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緍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刘代双、秦朝冠,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一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緍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緍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山东一顺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鲁涛、孙雪萍,**緍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及**緍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代双、秦朝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山东一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以与**緍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一顺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情形,其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一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800元,减半收取308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3400元,由山东一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艳真
审 判 员  杨 艳
人民陪审员  秦贞运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晨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