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顺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一顺建设有限公司、江阴市中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辖终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一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20718678R,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文峰路北侧智慧产业园华辰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瑞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中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87059673,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北潮路7号。
诉讼代表人:何向东。
原审被告:金乡百顺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CU6TD4Y,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春秋路东侧文峰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冯娜娜。
上诉人山东一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中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公司)、原审被告金乡百顺房地产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129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该院已经裁定受理了相关中意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有关中意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该院提起。因此,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一顺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一顺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基于土地权属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案情。本案两被告均是公司法人,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破产法虽然规定了破产案件集中管辖,但并非绝对性规定,亦有例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中意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显示,一审法院已受理了有关中意公司的破产申请,本案系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一顺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