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连、山东一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11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连,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黄屯办事处金色嘉苑中区**楼******。
被执行人:山东一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文化路北段西侧金桂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马金玉,女,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泗水县/div>
被执行人:秦朝峰,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住汶上县/div>
被执行人:济宁市山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住所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镇于家村矿东)。
关于申请执行人**连与被执行人山东一顺建设有限公司、马金玉、秦朝峰、济宁市山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2018年1月4日,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已冻结、扣划银行存款90921元,并已发放给当事人。
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已查封,当无法进行处置。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被执行人存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通过告知函方式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者相应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告知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建军
审判员  路克福
审判员  刘晓栋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