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执331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朝国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重庆市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2208355XY。
法定代表人谢尚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朝国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0执331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