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民初6290号
原告:***,女,193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淑,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新建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2208355XY。
法定代表人:谢尚俊。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谯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