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市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民初7517号
原告:***,女,193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淑,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新建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2208355XY。
法定代表人:谢尚俊。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仇 解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瞿 涛
书 记 员  廖仕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