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科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与兴安盟科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文书名称}
(2019)内0525民初3774号
原告:***,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安盟科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志建。
地址: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街万佳樱花园万佳宾馆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1575675287R。
被告:***,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兴安盟科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南京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林志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