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民初411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闽,男,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受邹城市北宿镇赵家厂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邹城市设计院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2671436339。
法定代表人:刘玉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胜明,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告:邹城市钢山街道孟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邹城市龙山北路5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883K215382788。
法定代表人:孟德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锐,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王胜明、邹城市钢山街道办事处孟庄社区居委会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城市钢山街道办事处孟庄社区居委会与被告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邹城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登记两案,案号分别为(2021)鲁0883行初37号和(2021)鲁0883行初38号。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鲁0883民初411号民事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2021)鲁0883行初37号和(2021)鲁0883行初38号案件已经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止诉讼情形消失,应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 判 长  韩中德
人民陪审员  张春彦
人民陪审员  王计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