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民初98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明,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告:***,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邹城古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秀让,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告: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邹城市设计院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2671436339。
法定代表人:刘玉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邹城古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城市北宿镇后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宿镇后贾村。
法定代表人:陈昭海,村主任。
原告***与被告***、***、王秀让、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北宿镇后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11029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