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邹城市田黄镇栖驾峪村村民委员会、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883民初5355号 原告:邹城市田黄镇栖驾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邹城市田黄镇栖驾峪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邹城市设计院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267143633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原告邹城市田黄镇栖驾峪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城市田黄镇栖驾峪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一次庭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第二次庭审质证鉴定报告时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城市田黄镇栖驾峪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向二被告减少支付工程款暂计20万元。(以修复费用的评估结论为准)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发包的邹城市田黄镇栖驾峪新社区三期住宅工程,于2014年3月25日招标,中标方为被告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挂靠被告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施工。2014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为2014年4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9月27日。房屋交付使用后,大量村民反映,房屋存在严重漏雨、二层地面出现裂痕、卫生间瓷砖脱落,墙面脱落、水泥不合格等严重质量问题。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进行维修,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田黄镇栖驾峪村挂靠建筑公司进行施工,被告***也有以个人名义施工的,共计欠付建筑公司及个人300多万元。 被告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辩称,1、原告阐述的邹城市田黄镇栖驾峪新社区三期住宅工程,房屋存在漏雨、二层地面出现裂痕、卫生间瓷砖脱落、墙面脱落等问题,并不属于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范围内,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房屋建筑质量保修书,以上问题均已经过了保修期限。且房屋的主体结构也并非如发包人阐述的“终身保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2、工程承包人于2014年09月27日竣工验收报告明确记载,工程质量合格符合设计及验收标准,均有参加验收单位的盖章证明,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如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及各参加验收单位工程竣工时,就应当发现或者提出维修意见。3、原告诉状中主张的质量问题,无证据证明系施工方责任,其于2020年7月20日单独委托不具有国家规定的鉴定资质的山东金质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系单方意见,承包人不认可。综上,原告主张的质量问题均已经过了保修期限并应及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原告如不及时给付被告保留诉权。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结)算审计核定总表、山东金质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2021年8月份拍摄的被告施工的房屋质量问题的照片7张、部分村民书写的房屋情况说明、济宁同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四份、涉案工程的设计图纸、部分村民反应质量问题的相关反馈单,被告***提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回执单、3份混凝土检测报告、1份碎石检测报告、1份砖检测报告、1份砂浆检测报告。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各自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相关证据已收存在卷。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3日,原告邹城市田黄镇栖驾峪村村民委员会(发包人)、被告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邹城市田黄镇栖驾峪新社区(三期)住宅工程,工程内容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及安装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4年4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4年9月27日;签约合同价金额(大写):捌佰叁拾肆万陆仟叁佰零柒元(人民币)(小写¥8346307元);承包人项目经理:***;职称:工程师。同时,双方还订立了《邹城市田黄镇栖驾峪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二、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3、装修工程为二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三、保修责任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原告邹城市田黄镇栖驾峪村村民委员会和被告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均在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邹城市田黄镇栖驾峪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上加盖公章。 上述合同订立后,被告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采取收取管理费的方式,由被告***进行投资并实际施工,工程款拨付由原告付至被告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后再付至***。工程完工后,经审计,工程款总额为8490985.48元。案涉工程于2016年3月开始陆续交付使用后,有村民向原告反映质量问题,被告***曾经于2016年去维修过院内地面。 2020年10月份,***向相关部门反映其工程款问题,相关部门于2021年4月、5月份向其出具回执单,回执单载明: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您(***)借用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公司资质承揽××镇××社区××期住宅工程项目。该项目涉及栖峪村22栋44户楼房,中标价8346307元。截止到2014年9月27日,田黄镇栖峪村委会已支付您资金约500万元(具体数目以镇经管站账目为准,您可到镇经管站查询)。......在您所建的44户楼房中,已有25户在家村民到村委会并提出书面申请,该房屋存在保修期内房顶裂痕、漏雨、大门围墙以及二层房顶积水等严重质量问题,还有12户未在家村民通过其他方式告知村委会。2014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27日保修期内,栖峪村委会多次与您联系要求尽快维修房屋,您未按合同执行。保修期结束后,您以未支付尾款和房屋已出5年保修期为由拒绝修缮。按照您与村委会签订的房屋建筑质量保修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房屋主体为终身保修,不存在已出保修期这一说法。2020年7月20日,山东金质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到栖峪社区实地勘测,出具该工程的确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2021年3月21日,经田黄镇信访办协调,栖峪村委会同意:如您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修缮房屋,可分期分批支付您剩余尾款。如不认可该协调结果,可通过法律途径委会其合法权益。也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邹城市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诉讼中,原告对××镇××社区××期住宅工程的房屋质量是否合格、使用的混凝土等级是否符合约定的C25标准、如不符合约定,应采用何种方式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等问题进行鉴定,本院委托中测(山东)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由于缴费问题被退回。本院技术室通知原、被告双方重新选择鉴定机构,***到达后拒绝签字,本院依法委托山东精锐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进行现场鉴定时,鉴定机构通知***去现场,***自认又通知了龙山公司,二被告均未到现场,也未向本院提交申请山东精锐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回避的书面材料。山东精锐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于2021年作出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经检测:该工程所检混凝土强度不符合图纸设计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C25要求、砌筑砂浆强度均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2.经检测:该工程所检砖的强度符合图纸设计要求;3.经检测:该工程除2组5号***、8组10号***和1组7号***、1组8号***两栋楼房屋面未发现破损,其它屋面表面有不同程度的粉化起砂;4.经检测:该工程屋面做法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5.经检测:现场随机抽查1组6号***家的一层3-5/A-B楼面,剔凿找平层及结构层,钢筋的牌号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 另查明,案涉工程的结构设计说明载明:一、基础工程:持力层选在粉质粘土层,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150KPa,基底标高根据场地确定。基础开挖后应普遍钎探,并经设计、监理人员验槽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现浇混凝土基础:板底及地圈梁采用C30混凝土,垫层采用C15混凝土。砖基础:MU10烧结煤矸石实心砖,M7.5水泥砂浆砌筑;两侧抹防水砂浆。三、主体结构:1、混凝土:混凝土等级:梁、柱、板±0.000以上采用C25;±0.000以下采用C30。2、钢筋:Ф-HRB400热轧筋,强度设计值fy=360N/mm2注:普通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的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3、墙体:MU10煤矸石烧结实心砖。4、砂浆;采用M5混合砂浆。 本院认为,被告***陈述被告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案涉工程中未投资也未参与建设,亦不为其缴纳保险、不支付工资,仅收取管理费,工程款由原告支付至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再由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原告对于二被告的关系陈述不清楚,被告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陈述其与***的关系庭后核实但并庭后未将核实意见提交法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根据现有证据本院认定***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其借用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对案涉工程进行实际施工,二被告系挂靠关系,故原告邹城市田黄镇栖驾峪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被告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和***对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该焦点问题,原告提交了山东金质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部分村民书写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16份说明、济宁同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四份、设计图纸、部分村民反应质量问题的相关反馈单等予以证明;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除图纸均不予认可,并提交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其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的回执单和6份检测报告;原告对验收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因着急交房,原告和被告走了一个竣工验收流程,但是实际上原告和监理公司并未对被告施工的工程实际进行验收,只是在竣工验收记录上盖章。***提交的回执单可以证实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对房屋进行修复。对于本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原告认可,二被告亦不认可,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 关于***提交的竣工验收记录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而本案***提交的验收记录中无勘察单位的公章,且未提交上述行政法规中规定的相关技术档案、建筑施工管理资料,其提交的由邹城市鑫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送样日期均为2014年3月6日6份检测报告有3份为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检测报告,其中一份28天强度(MPa)为22.5,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0.000以上采用C25和±0.000以下采用C30的标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案涉工程22栋楼的工序有多种,***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每道工序施工前的相关材料均由检测、监理进行了签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且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案涉工程质量经过了主管质量检测部门的验收;同时,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山东金质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报告,载明:“近期,贵村反馈有几位业主投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接到通知后我司高度重视,责成有关人员现场查看,主要存在下面两方面的问题,报告如下:一、刚性防水屋面空鼓、起皮、粉化。形成原因可能有以下四个方面:1、水纸用量少,搅拌不均匀,配合比计量不准确;2、砂子含泥量大;3、混凝土终凝后保湿养护不及时;4、没按规范要求设置分隔缝。二、一层顶板(二层楼面)客厅、卧室沿墙四周有裂缝,板中间有下垂现象,板顶裂缝比较明显,但从板底观察未发现裂缝。究竟是楼板结构裂缝,还是楼面水泥砂浆面层空鼓开裂,无法下结论。建议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板下垂的现象可能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1、安装模板时跨度大于4m中部未起拱;2、混凝土顶板浇筑后,拆除模板支撑体系过早;3、浇筑混凝土时,负弯距筋踩踏严重;4、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本着对工程负责,对业主负责的态度,我司将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处理该质量问题,使广大业主能早日安心入住。特此报告。”且庭审中,***亦认可案涉主体(2层)工程是指墙、柱、梁、地基、楼梯等工程,而山东金质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现场查看后所作的报告中就涉及到的主体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故被告辩称无质量问题且已过保质期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本院委托的鉴定报告是否采信的问题,本院委托的山东精锐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是在本院通知二被告而二被告拒绝重新选定而依法委托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报告,鉴定程序合法,且在案件审理期间,鉴定人亦出庭接受了双方质询,被告亦申请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对于鉴定机构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所采用的回弹法而没有使用其他的方法进行检测的问题,检测时没有穷尽所有的检测方法并不能否定检测结果的正确性。且***对于检测结论中屋面做法及钢筋的型号均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并未否认但辩称是经发包方和设计方同意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故本院对二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对山东精锐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报告予以采信。 综上,本院确认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原告的诉讼请求系判决原告向二被告减少工程款暂计为20万元,诉讼中,原告陈述本案中因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未确定,待确定后另行主张权利。因此,本院认为,本案中,因修复费用未确定,原告主张其向二被告减少支付工程款20万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邹城市田黄镇栖驾峪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邹城市田黄镇栖驾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鉴定费20万元由被告邹城市龙山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