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184民初452号
原告公主岭市第五建筑公司与公主岭市毛城子镇中心小学校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主岭市第五建筑公司起诉公主岭市毛城子镇中心小学校要求给付工程款,但双方未对工程进行结算,应驳回起诉。双方结算后公主岭市第五建筑公司可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公主岭市第五建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正龙
书记员 孙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