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322民监2号
原告吉林省和润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公主岭市第五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中,被告申请将梨树县人民法院追加为本案被告进行审理,因案涉工程系本院的建设工程,本院作出(2020)吉0322民初27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至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经本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裁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驶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本院认为不宜继续行驶管辖权,应当报请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因此原裁定错误,应予撤销,撤销该裁定后,再行就管辖问题报请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第八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做出的(2020)吉0322民初2765号民事裁定书。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王立新
审判员 王建军
书记员 李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