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第五建筑公司

公主岭市第五建筑公司、公主岭市毛城子镇第一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184民初4630号
原告:公主岭市第五建筑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公主大街54号。    
法定代表人:陈清弟,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玲,吉林克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毛城子镇第一中学校,住所地公主岭市毛城子街道。    
法定代表人:乔志龙,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雷,吉林杰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余,系该校副校长。    
公主岭市第五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与公主岭市毛城子镇第一中学校(以下简称毛城子一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玲,毛城子一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雷、孔庆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建公司本院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384838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用15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七月份,原告承包了被告的附属幼儿园及学生寝室维修改造工程。经鉴定工程造价为1384838元。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签订了工程决算书。但被告至今没有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故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384838元,并承担本案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    
毛城子一中辩称,案涉工程是原告施工完成的,完工时间为2017年8月,已投入使用。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没有进行工程结算,也未经公主岭市建设工程预算中心审定,未按《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进行财政评审,案涉工程不符合国有资产支付条件。即使确有工程款未支付,被告也不能支付。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五建公司与毛城子一中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毛城子一中将附属幼儿园及学生寝室维修改造工程承包给五建公司,约定工程内容为土建、水暖、电气等全部工程,合同签约价为1387314元,合同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7月30日。合同签定后,五建公司进行了施工。该工程于2017年8月完工,现已交付使用。案外人王某曾于2021年3月16日就案涉工程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毛城子一中给付工程款,诉讼过程中经其申请,本院委托吉林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案涉工程造价为1384838元。2021年5月23日本院作出(2021)吉0184民初806号民事裁定书,以主体不适格驳回王某的起诉。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造价评估意见书、招投标最高投标限价评审报告、工程结算书、本院(2021)吉0184民初806号民事裁定书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五建公司与毛城子一中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五建公司公司施工完成了案涉工程,毛城子一中已接收并实际使用了该工程,毛城子一中应向五建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在王某2021年3月16日就案涉工程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中,经本院委托吉林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工程造价为1384838元。原告五建公司依据该结论主张工程款,毛城子一中虽然提出该鉴定结论不是本次诉讼中做出的不应采用,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且本次诉讼与王某提起的诉讼仅是主张权利的原告不同,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被告享有的权利并未受到损害,故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被告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同时也辩称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没有进行工程结算,也未经公主岭市建设工程预算中心审定。五建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显示的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在双方结算前,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尚未最终确定,欠付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尚未明确,而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自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故毛城子一中主张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不能成立。对于案涉工程是否已向原告支付过工程款,毛城子一中称不清楚,学校账目上也查不到,也没提供就案涉工程支付工程款的证据,故本院对五建公司要求毛城子一中给付工程款1384838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公主岭市毛城子镇第一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公主岭市第五建筑公司工程款1384838元;    
二、驳回公主岭市第五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2元由公主岭市公主岭市毛城子镇第一中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正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