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102民初8286号
原告:***,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磊,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第三人:五莲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人民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49457429T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五莲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毕欢九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匡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