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永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图县第一建筑责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4民初1599号
原告:吉林省永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绿园西新工业集中区集礼路与聚才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张尊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林(系该公司员工),男,1989年1月5日生,住图们市。
被告:安图县第一建筑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明月镇新安街明月路98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省永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图县第一建筑责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永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吉林省永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智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岩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