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永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纠纷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4执保365号
申请人:吉林省永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尊振,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李喜双,董事长。
申请人吉林省永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680000元。因被申请人名下无财产可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吉2404民初1496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执行。
执行员  李志政
执行员  王宜己
执行员  全 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宫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