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永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吉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1民初5089号
原告:吉林省永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绿园西新工业集中区集礼路与聚才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张尊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姬,该公司职员。
被告:延吉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高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永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吉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永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4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吉林省永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李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