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永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4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永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尊振,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李喜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永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20)吉2404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相应线下的调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5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朱延林
执行员  王学斌
执行员  罗嘉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