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阳市神捷公司与华茂公司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枣阳执字第00180-1号
申请执行人枣阳神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捷公司)。
法定代表人***,神捷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茂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神捷公司与华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华茂公司未履行(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神捷公司货款465580元和违约金23279元及利息的义务,神捷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有一辆鄂FN号小汽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所有的鄂FN8号小汽车。限***自车辆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查封、扣押的鄂FN号小汽车以评估、拍卖,以清偿所欠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肖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付育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