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市森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襄阳威斯特光电实业有限公司、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6民初3863号
原告:襄阳市森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2209206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襄阳市森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襄阳市樊城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威斯特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斯特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王伙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8821130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拉美步行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854501458。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民主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18361980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襄阳市襄城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森源公司与被告威斯特公司、华茂公司第一分公司、华茂公司委托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森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森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7元,由原告襄阳市森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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