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枣阳市商业大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83民初1925号
原告: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民主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甜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枣阳市商业大厦。
诉讼代表人:枣阳市商业大厦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枣阳市北城办事处大东街19号。
原告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枣阳市商业大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彭金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庞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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