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建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枣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683民初2331号
原告:湖北建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李清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锋,湖北正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枣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枣阳市民主路**/div>
法定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建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楚公司)与被告襄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枣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锋,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交付宜居.清水湾小区2#、3#楼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管理资料和技术档案资料并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原告开发的“宜居.清水湾”房地产项目,该合同第五条第三款及第八条第2(7)项明确约定,被告有义务将工程资料、验收资料和验收合格表等提交档案馆,并负责验收合格后原告提交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该工程至今无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依法裁决。
被告**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不明;2.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双方互负合同义务,原告未向被告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被告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3.合同约定的部分项目未能完成,现不能满足竣工验收条件。为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3月29日,建楚公司与枣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宜居.清水湾2#、3#楼工程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二份,合同内容相同,主要约定:一、工程名称:宜居.清水湾;工程地点:枣阳市沿河南路二桥西侧约300米处;工程范围:按照设计图纸说明、补充协议以及甲方通知单、《工程联系函》进行施工。二、工期:1、工程工期为280天,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时间顺延。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4、乙方必须按照双方约定的工期保质保量按时进行竣工验收,若工期提前一天甲方奖励3000元,工期拖后一天罚款3000元,提前或拖后以此类推进行奖惩。如因行政干预、群众上访等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停工,10日内不计算奖惩。三、质量标准:1、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由施工方提前两天通知甲方,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保证达到合格标准。2、施工中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发包人或监理有权要求承包人停止施工然后进行整改或返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四、承包结算方式:1、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形式,单价为1050元/平方米;(以上单价包括本工程图纸所设计的和实际施工中所有的工程量。但不含桩基工程、电梯工程)。2、增加、减少的工程量均按2008年定额《湖北省建筑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算表》、《湖北省安装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算表》、《湖北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和结合当年当时的《襄樊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表》计算,按工程取费标准计算工程定价,再下浮8%作为增减项目承包价格的确定依据。另外,水泥、砖瓦、混凝土等材料价格发生变化甲方不做任何形式的补偿。3、合同的结算方式:计算的工程总价款已包含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再到保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4、车库面积按照建筑面积结算,每间门定为自动车库门。5、外墙面面层涂料为油性涂料,外墙总价不变。6、地下、地下室图纸未完的地下室工程量二、三号楼承建工程队共同承担。其价格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价格执行。五、付款方式: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80万元。该保证金在乙方主体完成5层时返还40%,主体完工10层时返还80%,主体验收合格时全部返还。2、承包人完成工程的主体第七层、发包人审定工程价款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50%给承包人,以后主体每完成三层,发包人审定工程价款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50%;主体封顶后支付给总工程量的50%;内装修达到50%,发包方应支付承包方工程总款60%。全部完工付总工程款的90%。3、承包人将工程资料、验收资料和验收合格表交档案馆合格后,对工程验收结算,审定工程结算总价后,在两个月内工程累计支付至工程结算总款的97%。4、余下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的保修金,从竣工验收日计算,满一年返还保修金40%,满两年经发包人物业管理确认无质量问题,在15日内发包人将保修金支付给承包人,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二次以上不来保修,发包人有权代理维修,甲方所垫付维修费从保修金中扣除。六、材料供应:1、承包工程所需的材料,由承包人采购至施工现场并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书、检验报告,抽检记录由监理和发包人代理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场施工中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七、经济签证程序:涉及到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必须经过甲方、监理签证盖章才能作为结算依据。八、发包人责任:1.发包人责任(1)发包人派——为工地代表,负责监督承包人工程进度质量,办理工程量核验工程签证、工程验收、处理现场各有关单位日常事务。2、承包人责任(7)工程完工后向发包人提交合格的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双方还就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杜业友和覃建根分别代表枣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字。
2011年4月28日,建楚公司与**公司还签订二号楼和三号楼协议书附工程质量保修书,该协议大部分内容空白,该协议书双方主要是为了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合同签订后,实际为襄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杜业友和覃建根按照前述的二份《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施工过程中,建楚公司称后期栏杆、涂料和门工程,其通知被告施工而被告不施工,其公司自己承建了该项目。因**公司不提供其竣工验收资料,导致该工程至今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建楚公司已取得宜居.清水湾2#、3#楼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工程名称清水湾一期2、3号楼,建筑规模11110平方米,设计单位武汉市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施工单位襄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杭州恒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合同开工日期2012年10月20日,合同竣工日期2013年4月20日,项目经理刘志发,其中:2号楼5555平方米,11+1层;3号楼5555平方米,11+1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还取得了鄂(2017)枣阳市不动产权第00001250号不动产权证,不动产单元号:420683002103GB00004W00000000。经本院现场勘验,宜居.清水湾小区2#、3#楼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工程尚未交付使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由此来看,涉案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楚公司来组织,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由建楚公司来负责办理。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公司施工过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由施工方提前两天通知甲方(建楚公司),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保证达到合格标准。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格的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承包人将工程资料、验收资料和验收合格表交档案馆合格后,对工程验收结算。现宜居.清水湾小区2#、3#楼建设工程经现场勘验已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故**公司作为施工方,负有按照国家对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楚公司提供涉案工程所建工程的完整各项施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及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法定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建楚公司负责通知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备案手续。因**公司没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造成建楚公司无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给买受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建楚公司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以原告建楚公司未付清工程进度款为由进行抗辩,原告称已按工程进度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因被告未提交施工资料,工程尚未验收合格,需该工程验收合格后凭其施工量结算工程款,被告以该抗辩理由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施工的工程量的确认及工程款的结算可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襄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建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其公司承建的宜居.清水湾小区2#、3#楼建设工程的竣工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管理资料和技术档案资料,并协助湖北建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上述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襄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张家政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司 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玉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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