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606执1104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威斯特光电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继初,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襄阳威斯特光电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襄阳威斯特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将两辆轿车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欠款继续偿还,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襄阳威斯特光电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4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胜利
审判员 杨大波
审判员 罗少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