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威斯特光电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冠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民初53号之一
原告:襄阳威斯特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王伙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徐继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新,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恒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众安工业大厦1、2楼东。
法定代表人:古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书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诚,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民主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喜兵,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拉美步行街7号。
法定代表人:任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喜兵,湖北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喜兵,湖北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襄阳威斯特光电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襄阳威斯特光电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威斯特光电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威斯特光电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5300元,减半收取计377650元,由襄阳威斯特光电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严浩
审判员  徐艺
审判员  兰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戈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