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联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8799张家港联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终87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联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公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锦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国柱,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家港联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1月29日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家港联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港联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家港联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立
审判员汪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俞渊
书记员*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