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联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唐山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62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山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后湖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山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后湖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港联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公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唐山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家港联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终8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交易系通过政府招标采购,两次审理未对这一招标事实作出认定,依法应被撤销;两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同意对合同内容进行了更改,与事实不符,更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实际未完成第二批设备的交付与安装义务,本案判决对设备交易流程认定错误,故两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两次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依法申请司法鉴定,却未获法院准许。二审判决错误认为本案不符合合同法定解除之情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两审判决,对本案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往来函件及其附件,结合《设备安装说明》及付款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二申请人认可被申请人已按照双方签订的两份《设备采购供货合同》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未构成根本性违约。二申请人主张解除双方供货合同,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达不到法定解除条件;原审法院未准许二申请人的司法鉴定请求,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综上,双方所签两份供货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情形,两审判决未支持二申请人的诉求,并无不当。二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山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