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3820号
申请人: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白熊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学祥。
被申请人:张家港联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杨锦公路。
法定代表人:包志平。
申请人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联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联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联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狄丽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路钧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