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联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永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铜陵某某挤出装备有限公司、张家港联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立多化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2257号
申请人:常州立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万达广场**。
被申请人:江苏永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杨锦公路**iv>
被申请人:**,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铜陵**挤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北段**>
被申请人:张家港联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杨锦公路d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原告常州立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铜陵**挤出装备有限公司、张家港联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立多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永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铜陵**挤出装备有限公司、张家港联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常州立多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立多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永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铜陵**挤出装备有限公司、张家港联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0元,期限为自冻结开始之日起一年止;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二年,不动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