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成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浩特市鑫焱线路金具厂与科右中旗成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齐银桩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2民终14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乌兰浩特市鑫焱线路金具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关店。
法定代表人:于红莲,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右中旗成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呼舒镇罕乌拉居委会4-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年10月1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乌兰浩特市鑫焱线路***因与被上诉人科右中旗成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齐银桩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内222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乌兰浩特市鑫焱线路金具厂与科右中旗成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关键是应确定科右中旗成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实际收取货物,但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已查明收货人为***,收货单位为扎赉特旗农电局物资公司(已更名为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物流中心),故应当追加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物流中心及***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清事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内222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科右中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乌兰浩特市鑫焱线路金具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云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