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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2执7355号
本院在执行***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没有继续执行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112执73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红兵 审 判 员 徐 强 审 判 员 李 珺
法官助理 钱 昕 书 记 员 钱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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